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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文件 |
浙府法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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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
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浙江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浙江省行政许可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汇总和报表填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统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三、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对省本级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和省以下本系统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分别进行汇总统计,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
四、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报送每年度全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对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用,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改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加强对行政执法现状的分析研究,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工作认真负责、填报及时准确,统计分析报告科学合理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规定期限上报或虚报、瞒报、漏报有关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将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
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采用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双上报方式。报表下载地址;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地址:sfzb_cjh@zj.gov.cn。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